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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为什么众筹不是非法集资

来源: | 作者: | 2014年12月10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显然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三、非法集资罪作为一种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众筹都是一种民间的融资类型,挑战的是现有的金融垄断秩序,著名经济学家盛洪认为“半岛平台,(中国)官方网站面对的就是金融领域的垄断,反映在司法层面就是所谓的非法集资罪,这个非法集资罪它维护的现行金融垄断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为他维护的是垄断的金融秩序,维护的是这个领域中垄断的企业,非法集资罪事实上否定了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民间融资是国家官方金融市场有益的补充,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能缺少民间金融市场,李克强总理认为应该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多的灌溉小微企业,马凯副总理则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应该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还有很多学者认为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几个罪名,其中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罪名可以废除,如果确实存在诈骗等行为,可以以刑法中的诈骗罪论处。

非法集资罪除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了欺骗和侵害,其实从法理上讲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无论是集资方还是出资方都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他们通过协商形成契约,这种自愿协商的契约精神应该被尊重。

四、众筹的域外经验及出路

众筹确实存在比较多的风险,特别是股权众筹,投入的时间长,还没有好的退出渠道,在经营期间不能完全保证国家会出台法律或干预措施对众筹项目叫停,再加上发起人一般是在网上发起的,投资人缺乏充分的渠道了解项目团队和发起人,投资人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也没有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和市场评估,再加上公司一般在创业期,市场行情不明,还有股份代持虽然国家法律允许,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也是一个问题,在没有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保证投入资金的安全也是一个问题。

半岛平台,(中国)官方网站可以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解决众筹风险这一问题的,以美国的JOBS法案为例,在美国证券发行要受到监管,但却对众筹中的小额的融资给予了豁免,比如规定在12个月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发行人将被豁免监管,同时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单个投资人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高于或等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换言之,符合上述规定则是被豁免监管的。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JOBS法案对于发行人规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发行人的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发行额度大的还需提供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目的使用用途、募集的数额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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